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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