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当适当增加入河排污口监测频次。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