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设置管理第二十三条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或者登记表。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