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或者登记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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