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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