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

决定书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二)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设置地点,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三)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 (四)信息公开要求。 (五)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还应当明确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中还应当记载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并区分各自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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