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二)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 (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置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二)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 (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