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七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责任主体指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技术单位。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