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十六条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简要分析材料中还应当明确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区分各自责任。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置管理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简要分析材料中还应当明确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区分各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