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一)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 (二)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三)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