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具体负责本项目招标活动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开标签到表、开标记录、监督人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评分表和汇总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人、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投诉处理情况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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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