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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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