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重新进行了资格预审或招标,再次出现了需要重新资格预审或者重新招标的情形之一的,经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不再招标,并可通过与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将谈判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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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