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应允许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或补充、修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补充、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向招标人提出并做出说明。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文件的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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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