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章 招 标第三十二条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潜在投标人因自身原因不参与踏勘现场的,不得提出异议。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