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