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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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