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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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