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