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