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配置费用: (一)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 (二)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 (三)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 (四)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配置费用: (一)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 (二)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 (三)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 (四)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