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服务协议期限; (三)配置服务内容; (四)配置费用结算; (五)配置管理要求;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服务协议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服务协议期限; (三)配置服务内容; (四)配置费用结算; (五)配置管理要求;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服务协议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