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确认与配置程序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