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确认与配置程序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协议机构应当根据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 前款规定的配置服务记录经工伤职工签字后,分别由工伤职工和协议机构留存。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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