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评标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投标人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发现下列信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也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人: (一)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四)依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信息。 投标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情况应当纳入招标投标资料,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