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合理确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以及具体的信息类别、归集共享内容、信息产生单位、归集共享依据等。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