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