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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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