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领域市场化信用评价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