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类别: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等; (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指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信息、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公告、人民法院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等; (三)行政管理信息,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行政许可信息,以及依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等; (四)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指企业被依法纳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 (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六)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产生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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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