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发布、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