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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