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追责条款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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