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归集共享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归集共享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