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归集共享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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