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追责条款,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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