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追责条款,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评标、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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