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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