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