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日常管理需要,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对评标专家开展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开展评价的,应当公开评价规则,及时向被评价对象反馈评价结果,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下列差异化管理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较高的评标专家,在保证抽取随机性、公正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抽取概率; (二)对信用等级较低的评标专家,加强履职风险评估,并视情采取降低抽取频次、暂停抽取等措施; (三)其他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的管理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