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核验等环节,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作出细化规定,但不得与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相冲突,不得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的企业。 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信用评价和具体应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畅通企业、社会公众问题反映渠道,及时纠正违法信用评价和应用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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