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简化证明材料等便利服务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简化证明材料等便利服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