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第二十二条银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可以在出具投标、履约保函(保单)前,查询投标人、中标人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差异化保函(保单)费率。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