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自行开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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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