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第二十条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自行开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