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公共信用评价异议申诉机制,明确异议申诉的渠道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被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渠道和程序,提出异议申诉。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异议申诉申请,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及时更正有关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