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第十八条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业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并同步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