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应当平等对待各类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评价行为: (一)根据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等设置差异化得分; (二)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三)在信用评价中设置无上限加分项; (四)其他违规设置交易壁垒的评价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应当平等对待各类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评价行为: (一)根据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等设置差异化得分; (二)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三)在信用评价中设置无上限加分项; (四)其他违规设置交易壁垒的评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