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应当平等对待各类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评价行为: (一)根据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等设置差异化得分; (二)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三)在信用评价中设置无上限加分项; (四)其他违规设置交易壁垒的评价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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