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不得泄露、篡改、窃取、毁损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利用公共信用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不得泄露、篡改、窃取、毁损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利用公共信用信息谋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