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信用中国”网站对其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有误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信息产生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中国”网站反馈申诉处理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及时更新信息。 评标专家认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误的,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向信息产生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反馈申诉处理结果,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及时更新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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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