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在库评标专家存在下列信息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二)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四)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五)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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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