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选聘评标专家时,应当核验拟聘任专家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信息的,不得聘任其为评标专家: (一)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二)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选聘评标专家时,应当核验拟聘任专家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信息的,不得聘任其为评标专家: (一)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二)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