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发现下列信息的,招标人不得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三)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五)向评标专家行贿,或者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六)依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