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视情况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所在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结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考核的; (三)《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四)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考核机关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 (五)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六)依法可注销检测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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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