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机关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超出批准的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结果的; (二)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的; (三)检测工作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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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