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机关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超出批准的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结果的; (二)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的; (三)检测工作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机关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超出批准的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结果的; (二)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的; (三)检测工作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